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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股份公司與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消費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豐澤街213號**銀行大廈*17層。法定代表人:鄭海清,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貴成,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葛某某,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萊西市。原告**消費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被告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
12、旅游服務機構(gòu)的安全**義務——旅游服務機構(gòu)及其導游對自然風險的防患意識應當**游客,且負有**游客安全的責任,應以游客安全為宗旨,依誠實信用原則并結(jié)合當時的具體情況對是否調(diào)整行程作出正確判斷。導游不顧客觀存在的危險,堅持帶游客冒險游玩,致游客身處險境,并實際導致?lián)p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其所屬的旅游服務機構(gòu)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游客遇險或者受到傷害后,相關旅游服務機構(gòu)應當盡努力及時給予救助,旅游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較高人民*網(wǎng) 東方法律寶典 2018-02-12關注后在歷史消息頁可搜索全部法規(guī)《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較高人民*審判***1538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法釋〔2012〕3號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
虛假宣傳型交房糾紛。《*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nèi)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nèi)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操作過程中,開發(fā)商為了引起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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