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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合同變更條款1.合同變更條款,常表現為“合同之變更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做成書面方為有效”,諸如此類。然若當事人之行為于此約定相悖,其行為使對方產生合理信賴并依此行事,參照《合同法》*36條、*6條之規定并參考《**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9條*(2)款;《**商事合同通則》(2004)*2.1.18條。,該方當事人亦難主張此條款之適用。2.合同附有擔保的,應依有關法律、**解釋之規定,妥善處理將來可能
未經依法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并作出會議決議,而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單方召開或虛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其會議決議的,即使該股東實際享有公司絕大多數的股份及相應的表決權,其單方形成的會議決議不具有相應效力。院認為: 經審查,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保力公司召開的涉案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均存在召集程序瑕疵、表決方式違法、會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本案中,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與寶恒公司兩個股東,且天久公司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二條款規定和*二款*(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
公司增資時股東虛假增資,其他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裁判要旨:關于公司的發起人與其他股東是否對股東新增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高*《關于適用(*共和國公**)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十三條*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款或者*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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