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一、化妝品經營者是否可以將大包裝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后銷售?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的較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根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據此,化妝品經營者以及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以下統稱“化妝品經營者”),對大包裝的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其行為如果接觸化妝品內容物,則
1.確定產品是否屬于化妝品 目前**上對化妝品的概念尚無統一定義。我國《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一書中將化妝品定義為:以涂擦、噴灑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這個定義從化妝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三個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概括。 ? 既然化妝品的作用部位是
**條 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資料,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4份,復印件應清晰并與原件一致; (二)申請備案、延續、變更、補發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 (四)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
題 解普通化妝品,即原“非特殊類化妝品”。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四條“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取代“非特殊類化妝品”命名)。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此文為天健華成《化妝品注冊備案全攻略》系列中的一篇。本文為普及知識、增強實操性,故盡量避免征引繁瑣的法規條文,而力爭用較簡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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