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關于包庇犯罪分子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犯罪的問題*三十條 辦理包庇犯罪分子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及相關規定予以定罪量刑。*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包庇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販賣、運輸、制造的犯罪分子;(二)窩藏、轉移、隱瞞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數量相當的的;(三)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數額達到當地當
準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釋》*二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屬于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而《職務犯罪自首意見》規定,雖然犯罪嫌疑人沒有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或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都視為自首。特別自首。關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處罰,刑法百六十四條*三款規定,行
張某、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銘坤,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貴成,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鑫誠麥迪隆購物商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懷杰,總經理。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雯,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張某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孫*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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