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按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自由選擇”原則,經與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協商,我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條件: 1.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是與進出口貿易或**貨物運輸有關、并有穩定資源的單位。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請項目中占大股。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3.**貨
一:申請無船承運資格的好處及作用: 1、可與船公司直接簽訂運價協議; 2、可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簽發海運提單; 3、可接受貨運代理**的委托貨單; 4、較大地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5、提升企業形象,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二:無船承運人適用客戶:境內外物流、貿易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無船承運人操作的方式: 方式一:保證金制度。向交通部繳納80萬保證金(分公司20萬)。 方式二:保證金責任險制度。購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于與委托人訂立運輸合同,并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于他們一般并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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