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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18888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某某禾”項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原告需在簽約當日一次性支付合作費用40000元(該費用包含:項目技術培訓學習費、店面裝修圖紙設計費、后期運營指導費等費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合同期將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391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小面”項目,本協議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作總費用為798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律師函于202
公司收取*費后跑路無財產,股東被追加承擔責任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廣州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案,因被執行人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被申請人余xx、盧x作為被執行人廣州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應當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律師代理當事人向申請追加被申請人余xx、盧x二人作為被執行人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作
股東代收款,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號:(2020)粵73民終3163號(2019)粵0111民初25418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在認定XX公司和陳XX是否應對被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條的規定不當,但是,根據本案事實,XX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公司,陳XX為該公司兩個股東之一的股東;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主要與陳XX進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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