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民法典》規定的,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檢驗義務的釋義。?*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釋義】本條是關于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檢驗義務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接下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檢驗的目的是查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因為它密切關系著買受人的
執業理念:伸張正義、敬業負責、崇尚法治,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更是我們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
(廣東案例)儲戶銀行存款被騙子騙走1000萬,法院認定銀行違反支付審核義務和資金安全保障義務
裁判要旨:詐騙分子偽造儲戶授權,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直接扣劃儲戶銀行賬戶存款,銀行對儲戶存款負有資金安全的**義務和支付審核義務。銀行在無儲戶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扣劃賬戶存款的行為,應對儲戶承擔違約責任,銀行以扣劃行為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交易指令作為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案情簡介1、李某于某銀行開立賬戶存款一千萬元,并領取了借記卡,但未開通短信變動通知功能。2、李某用賬戶內存款購買理財產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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