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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如何有效處理房產糾紛問題?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3、單位
《繼承法》*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
1、定金可不可以退?“訂金”與“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
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在夫妻間遺產繼承中,***重要的是需要認定哪些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十七條之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十八條*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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