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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②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較長不**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6號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發布〈老舊汽車報廢較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18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14年老舊汽車報廢較新補貼車輛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并于當年較新的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12000千克(
2010年7月19日,**法制辦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準備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準備出臺這一條例,是因為近年來國家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而開展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關于回收企業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已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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