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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四大亮點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充分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2018年6月25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1743次會議通過了《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明確了執行依據及內容 《規定》*三條、*四條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依據及內容進行了明確。鑒于執行證書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實債
想必很多人都知道經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后,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但是與一般合同不同,經濟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這幾類主體相互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那么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經濟合同若發生糾紛是如何賠償的?上海匯
淺談經濟合同簽訂中要注意4個問題以及糾紛處理 經濟合同是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依據一定的法律或規定而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協議。 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勞務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等等都屬于經濟類的合同。所以經濟合同與我們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關。 合同簽署都比較謹慎,有時候一句話甚至一個字的錯用,都會造成完全嚴重的后果。那么,我們在簽署經濟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理解
較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發布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八條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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